在赣州市区域注册、纳税,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并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工业企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按程序申报市级“两型”企业。
(一)创新型企业标准
1.技术创新强。获得省级及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称号或有省级及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的工业企业,且有一项以上与主营产品核心技术相关的发明专利(新药证书)和6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或6项以上软件著作权。
2.产品创新优。拥有江西著名商标或江西名牌,有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新产品,上一年度新产品的销售收入超过主营业务收入的15%。
(二)成长型企业标准
1.产品畅销。市场份额排名列国内同类产品前五名,或产品为国际500强或国内200强企业一级配套。
2.业绩良好。列入各县(市、区)首位产业或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连续二年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平均增长30%以上。
(三)不符合以上认定标准,但科技水平领先、成长前景评估优质的初创型中小微企业。
三、附则
(一)对符合“两型”企业申报条件的企业,经所在县(市、区)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的推荐,由扶持政策的受理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再由市工信委牵头,会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组织初审并向社会公示后,报市主攻工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二)本政策适用对象的同一事项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奖励或资助,由低等次向高等次升级的,奖励或资助差额部分。
(三)企业所获得的奖励资金由企业自行安排使用,鼓励企业在加大科研投入的同时,奖励资金可部分用于奖励对企业科研创新有功人员。
(四)对因享受扶持资金后续产生的相关税费,不再另行给予扶持。
本政策措施由赣州市主攻工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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