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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促学 以案为戒”纪法小课堂(第八期)

文章来源: 赣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发布时间:2023-08-31 17:11:00 阅读量: 字号大小:||

编者按

为更好地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让廉政教育做到早介入、早教育、常提醒,无病常防、初病早治、对症下药,防止小病拖成大病,于“严管”之中体现“厚爱”,赣州高新区纪检监察工委组织开展“以案促学、以案为戒”警示教育活动,切实增加警示教育的冲击力、说服力和感染力,让每一起典型事故案例成为教育党员干部的“活教材”,努力做到警示一个案件、剖析一类问题、教育一批干部,结合问题抓早抓小、党纪教育常提醒的特点,让全体党员干部认真学习体会,筑牢思想防线、严守纪律底线。

通报学习的典型案例是: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简某某原为江西省上高县林业局党组书记、局长。2018年初,经人介绍他认识了木材商人仇某某,此后多次接受仇某某为拉拢关系赠送的香烟等礼品。

2019年,江西省林业厅下发上高县疑似森林违法图斑,经县林业局鉴定,仇某某在没有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对承包的山林滥伐林木47.6立方米,达到刑事立案标准。

为逃避刑事处罚,仇某某请托简某某不要将该案移送县公安局森林分局作为刑事案件处理,并送给其3万元现金。简某某安排下属将仇某某滥伐林木案作为行政案件处理。

此外,简某某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22年5月,简某某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2022年11月,因犯受贿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简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纪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公职人员涉嫌徇私舞弊犯罪,包括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枉法仲裁罪,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商检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放纵走私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二条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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