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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安全生产工作督办提示制度

文章来源: 赣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发布时间:2021-08-31 16:40:00 阅读量: 字号大小:||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督促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管控重大安全风险,整改重大事故隐患,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共赣州市委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办法》(赣市发〔201737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工作督办提示的对象是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市安全专业委员会办公室。

第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安委会办公室向督办提示对象发出《工作督办函》或《工作提示函》:

一)对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市安委会年度重点工作进展缓慢、效果较差的;

二)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指示要求督办的;

三)对国家、省、市在安全生产巡查考核、督导检查中发现问题整改落实不力的;

四)属地管理责任或部门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的;

五)重大安全风险管控、隐患排查、专项整治、监管执法等重点工作推进不力的;

六)未按规定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的;

七)其他需要督办提示的情形。

第四条 督办提示程序:

一)事项确定。在各种检查、督查、调研、举报中,发现督办提示对象存在本制度第三条规定情形的,由市安委会办公室确定督办提示事项。

二)下达程序。督办提示事项确定后,由市安委会办公室向督办提示对象下达《工作督办函》或《工作提示函》。主要内容包括:督办提示对象、督办提示原因、工作整改要求等。

三)工作办理。《工作督办函》或《工作提示函》下达后,督办提示对象应呈报主要领导、分管领导阅批,并按时限要求落实整改措施。对涉及需要多个部门联合办理的,牵头部门负总责,加强调度,协办部门积极配合,合力办理。

四)办结反馈。督办提示对象须按规定时限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报送整改方案或落实情况。督办提示事项办结后,督办提示对象应将办理情况,以及工作落实的佐证资料等,一并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第五条 将督办提示事项落实情况作为年度安全生产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在巡查、督查时进行跟踪问效。

第六条 督办提示对象对督办提示事项落实不力的,或导致事故发生的,将移交属地政府和市(县)组织部门、纪委监委进行问责。

第七条 各县(市、区)、功能区、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市安全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应结合实际制定本地、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督办提示制度。

第八条 本制度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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