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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文章来源: 赣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发布时间:2021-08-31 16:58:00 阅读量: 字号大小:||

第一条 为规范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督促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有效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省安委会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本市范围内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事故隐患,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由国家部委制定的相关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界定的重大事故隐患。

第四条 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部门督促的原则。

第五条 市安委会负责全市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的综合协调和管理。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内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市、县级有关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内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

第六条 市、县级有关部门应及时对生产经营单位自查、政府部门监督检查、群众举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分析评估,对危险性较大、整改难度较高、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较大社会影响的重大事故隐患实施挂牌督办。

县级有关部门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安委办备案。县(市、区)政府及市级有关部门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应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市、县两级有关部门难以独立实施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可报请同级政府挂牌督办。县(市、区)政府难以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可报请市安委会挂牌督办。

市级部门拟上报省级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征求市安委会办公室意见,并经市政府同意后上报。

第七条 经分析评估确定需要实施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负责挂牌督办的单位应下发督办通知,并明确隐患情况、整改责任单位、整改时限等整改要求,以及督办人员、整改情况上报时限、验收销号等督办要求。

第八条 被督办单位是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和安全管控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和安全管控的第一责任人。被督办单位收到挂牌督办通知后,应及时组织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责任,组织实施整改,防范事故发生。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方案应报挂牌督办单位备案。

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方案至少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的难易程度分析;

三)整改目标和任务、整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整改方法和措施、整改资金和物资保障、整改时限和要求、安全管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九条 挂牌督办单位应当督促被督办单位积极组织开展隐患整改,并做好相关整改工作的协调指导工作。被督办单位应及时向挂牌督办单位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进展情况。

第十条 在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期间,应当管控安全风险,在情况紧急时应当及时采取紧急措施,确保安全,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同时视情逐级上报当地和上级政府。

第十一条 重大事故隐患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在限期内整改完成的,应向挂牌督办单位提出延期完成整改申请,挂牌督办单位应对延期申请进行审查,并及时作出是否同意延期的决定。对未完成整改且又不提交延期申请的,由挂牌督办单位负责人约谈整改单位主要负责人,并依法依规责令停产停业,并给予经济处罚,直至关闭,以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二条 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完成后,应向挂牌督办单位申请验收。挂牌督办单位应及时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进行现场审查验收,验收合格的予以销号,终止挂牌督办;验收不合格的,由挂牌督办单位依法下达整改指令,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 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整改工作应形成文字记录,并建立工作台账。

第十四条 市、县级有关部门承办的省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可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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