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赣州市委办公室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中共赣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工作委员会、赣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
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委各部门,市直、驻市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中共赣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作委员会、赣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中共赣州市委办公室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2日
中共赣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作委员会、赣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和《中共江西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清理规范开发区管理机构促进开发区创新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赣编发〔2021〕4 号)、《中共赣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赣州市清理规范开发区管理机构促进开发区创新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市编〔2022〕56 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共赣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作委员会、赣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赣州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分别为中共赣州市委、赣州市人民政府派出机关,为正处级,实行合署办公,一套机构。与赣县区实行“区政合一”管理体制,促进高新区与行政区协调发展。
第三条 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赣州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 赣州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高新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高新区工作的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国家、省、市关于高新区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决定。
(二)负责赣州高新区党的组织、宣传、意识形态、统战、民族宗教、侨务、政法、纪检监察和群团工作;抓好党的政治、思想、组织、作风和纪律建设以及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工作。
(三)负责赣州高新区全面深化改革工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部署,编制并组织实施赣州高新区总体发展规划以及促进赣州高新区创新发展的有关政策、行政管理规定、激励措施等;负责“中国稀金谷”核心区规划编制、产业发展和功能提升等工作。
(四)负责赣州高新区招商引资、工业发展、产业培育、技术引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其他涉外经济活动等工作;负责园区合作共建、对口支援、一区多园管理等工作。
(五)负责依法对权限范围内的投资项目进行决策咨询、审批备案、综合验收、服务管理等工作。
(六)负责搭建招才引智平台,构建创新创业服务体系;负责指导高新区企业的科技创新、新产品开发和产业结构调整等工作。
(七)负责赣州高新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根据权限依法承担有关行政审批、数据资源建设管理、公共信息平台建设;引导、保障园区企业依法自主经营,协调解决企业发展中存在的难题。
(八)负责贯彻执行国家财税方针政策,编制和实施高新区财政年度预算收支计划,做好赣州高新区内国有资产管理、投融资和相关审计工作。
(九)按权限负责赣州高新区范围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社会稳定、平安法治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保护和应急处置等工作。
(十)负责统一管理赣州高新区基础设施、公共设施、人力资源、发改、工信、统计、房产、人民武装等工作,促进各项公益事业的发展。
(十一)按有关规定和权限、程序协同管理高新区机构编制事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调配、管理、考核与福利待遇,任免和奖惩所属工作人员。
(十二)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负责人大、政协联络等工作。
(十三)行使市委、市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赣州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设以下 6 个内设机构,机构规格为正科级。
(一)党政办公室。负责党工委、管委会机关日常工作和综合协调工作;负责机关文秘、接待、安全保卫、督查督办工作;负责机要保密、法制、调研、信息工作;负责史志档案工作;负责信访、维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社会治理创新等工作;负责全面深化改革工作、承办政法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财政年度预决算和财政年度收支计划的编制及组织实施;负责监督财政资金运行情况和债务管理,开展绩效评价;负责国有资产、国库支付、政府采购管理;负责会计事务、财政预(结)算、财政资金账户的管理;负责对政府投资和代建项目概、预(结)、决算进行审核;负责金融监管工作;负责财务审计工作。
(二)经济发展局(应急管理局)。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高新区中长期经济发展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中国稀金谷”核心区规划编制工作和产业发展、协调服务、功能提升工作;负责项目策划、包装、储备、建库等工作;负责争资争项工作;负责军民融合、能源发展、能耗管理、节能减排、生态文明建设相关工作;负责各项经济指标的监测、统计、分析和综合发展水平考核评价工作;负责工信、中小企业工作;负责合作共建和对口支援,负责统筹高新区“一区多园”发展管理等工作;负责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管理和质量监督等工作;统筹协调推进项目实施;协调对接属地职能部门在园区推进水、电、路、气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开展征迁工作;负责协调对接自然资源等部门落实园区空间规划、用地布局、土地报批等工作;负责应急救援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应急管理工作;根据权限负责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赣南苏区振兴发展工作。
(三)招商局。负责高新区投资促进和对外开放工作;负责编制和实施高新区招商引资规划、年度计划,拟定和分配招商引资工作任务、目标;拟定高新区招商引资政策;负责项目库的建设,参与重大项目的商务谈判;负责招商引资经济技术合作、业务交流、项目引进;负责投资项目分析研究、项目评估、项目接待、洽谈、选址、推进等投资促进工作;负责拓展招商网络和平台;负责包装和推介高新区重点产业、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策划组织各类招商引资和对外推介活动;负责招商引资政策解释、咨询服务和业务培训工作;监督检查招商工作运行情况,负责招商任务目标的考核;负责招商引资对省市平台签约项目、到位资金、三率(履约率、开工率、资金到位率)的审核报送工作;负责协调和管理利用外资、对内和对外贸易、劳务输出、进出口业务及相关统计工作;负责协调市场监管、税务、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外汇管理等工作;负责国际商务合作,协调区内企业赴境外参会参展。
(四)行政审批局(企业服务局)。负责政务服务体系建设、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等工作;负责承接上级政府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落实上级政府取消或暂停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负责推进高新区管委会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等相关工作;负责数据资源管理、大数据运用和与之相关的网络安全及相关信息保障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培训、监督、考核、管理各进驻区政务服务大厅的部门(单位)开展行政审批、公共服务工作;负责入园项目和建成投产企业的跟踪管理服务;负责引导、保障园区企业依法自主经营,协调解决企业发展中存在的难题。
(五)科技创新局。负责编制高新区科学事业发展规划、重点科技领域专项规划、科技项目计划;负责编制区内孵化器发展规划,协调孵化器建设工作;负责拟订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和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与措施;负责区内科技信息发布,组织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组织科技项目申报,实施与管理各类科技项目;协助企业申请专利、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及奖励政策的落实;负责与各级科技部门的联系;负责联系高校和科研院所,推动产学研合作及协同创新等工作;负责粤港澳大湾区及国际科技合作交流工作;负责园区知识产权创造和管理工作。
(六)党群工作部。负责高新区党的建设、干部人事、人才、机构编制、干部教育、公务员管理、离退休干部、工资福利、引进国外智力等工作;负责意识形态、宣传思想政治、统战、民族宗教、侨务、融媒体、网信、精神文明建设;负责管理权限内干部的任免、考核、奖惩、监督、管理和人事档案管理、职业能力建设、职称评审认定等工作;负责高新区行业协会商会党的工作,指导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和新经济组织党建工作;负责人民武装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负责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协调联络人大、政协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党建工作。
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为中共赣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赣州市监察委员会派出机构,按《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相关规定设置。负责赣州高新区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赣州市纪委市监委授权,依照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行监督、执纪、问责等职责;依照监察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工会等群团组织按照章程设置。
第六条 赣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工委、管委员全额拨款事业编制40名。核定党工委书记1名(由赣县区委书记兼任)、管委会主任1名(由赣县区政府区长兼任)、管委会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主任1名,正处级;纪检监察工委书记 1名(可由赣县区纪委书记、区监委主任兼任)、管委会副主任3名(其中1名兼工会主席),副处级;科级领导职数16名,其中正科级领导职数9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纪检监察工委副书记、工会专职副主席各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7名(含机关纪委专职副书记1名)。
第七条 赣州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中共赣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赣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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